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富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
7,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