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9號
TYDV,101,補,79,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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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A女 (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
被 告 余明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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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