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王耀寬
相 對 人 王俊喆
相 對 人 王紫芯
相 對 人 劉倉語
兼上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耀偉
人
相 對 人 湯璧珠
相 對 人 王德亮
相 對 人 王德達
相 對 人 王德深
相 對 人 王德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553 、561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王耀寬、王耀偉、王俊喆、王紫芯、劉倉語、湯璧珠、王德亮、王德達、王德深、王德武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德熹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 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553 、561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司 執字第37018 號債權憑證乙份在卷可按,自係有繼承權之利 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553 、561 號准予備查在案,
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 棄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拋棄繼承聲請狀所記載有 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 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 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 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 權之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 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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