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95號
TYDV,101,司養聲,95,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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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鄭登煌
      歐玨均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鄭玹伶
法定代理人 歐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2 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鄭玹伶實際居住所係基隆市○○區 ○○里○ 鄰○○路169 巷69號,此有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3 日電話紀錄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 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於法 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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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