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蕭興鴻
代 理 人 鄭仁壽律師
相 對 人 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施振明
李炳堯
施振榮
施振宏
施振誠
陳俊宏
郭豐賓
劉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70年度全字第395 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 ,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士林、新竹地方法 院查復函各1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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