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59號
聲 明 人 廖汶青
被 繼承人 廖碧娟(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碧娟(女,未婚)於民國101 年 2 月2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2 、父母 。3 、兄弟姊妹。4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廖碧娟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死亡,其第二 順序之繼承人尚有生父廖實昌,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 明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 表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第三順序繼承人即仍未能 取得繼承權,則本件被繼承人之兄即聲明人廖汶青,依上列 說明,既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之問題,故其拋棄 繼承之聲明,應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