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454號
TYDV,90,除,1454,200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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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駿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聰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三號、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七號、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九號、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一)之證券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附表(二 )之證券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附表(三)之證券已於九十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屆滿、附表(四)之證券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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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一):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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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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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駿明實業有限公司張│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年四月五日    │壹萬柒仟捌佰伍拾│QA0五三三三三│  │
│ │志聰       │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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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二):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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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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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駿明實業有限公司張│第一銀行駿北桃園分│九十年五月五日    │貳萬壹仟陸佰玖拾│QA0五三三三0│  │
│ │志聰       │行        │           │伍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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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三):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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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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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駿明實業有限公司張│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九十年三月五日    │柒仟柒佰叁拾元 │QA0五一一八九│  │
│ │志聰       │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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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四):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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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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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駿明實業有限公司張│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年四月一日    │壹拾伍萬伍仟元 │QA0五三三三三│  │
│ │志聰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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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