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18號
TYDV,101,司票,1518,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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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泰商康得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 WATTHANA MUNGKOKLANG(可藍)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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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