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68號聲 請 人 陳游彩花 之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尚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號碼為CH498657之本票是否有依法 提示及其正確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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