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4號
TYDV,101,司拍,64,201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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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非訟代理人 潘慶運
相 對 人 葉作武
相 對 人 黃億俊
相 對 人 黃億兆
相 對 人 黃葉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 、林於華、林於成、林於財、林於旺於民國79年4 月26日以 桃園縣縣中壢市○○段1358地號之不動產為向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67,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不動產債 權於97年7 月7 日輾轉讓與於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茲第 三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林於華、林於成、林 於財、林於旺對聲請人負債85,353,78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惟原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普義段1358地號)業經 判決分割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於93年5 月20日移轉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梅字第52750 號債 權憑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及 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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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