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28號
TYDV,101,司促,7728,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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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
債 權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鈴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之正確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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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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