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債 權 人 新竹縣博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羅美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德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查明是否對連帶保證人請求。 二、請債權人提供設立登記相關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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