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熾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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