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5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江玉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總金額、計息本金及正確利息起算 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