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38號
TYDV,101,司促,6438,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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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5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江玉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總金額、計息本金及正確利息起算
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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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