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15號
TYDV,101,司促,6115,201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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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
債 權 人 陳秋榮即信昌木材合板行

48號


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提收款對帳單上載明之客戶名稱為米澳居家概
念有限公司非陳冠瑀,請查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何,並提供
相關釋明資料供參。( 註:公司未登記設立,如為非法人團
體,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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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