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40號
TYDV,101,司促,6040,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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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
債 權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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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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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林晏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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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