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債 權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下1樓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下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林晏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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