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債 權 人 張之毓原名:張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羽庭(原名:王淑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大為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另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民國101 年3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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