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債 權 人 張之毓(原名:張美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羽庭(原名:王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