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債 權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債 權 人 張之毓(原名:張美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羽庭(原名:王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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