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龍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發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延彭相 對 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賀鳴琴變更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自然人代表為賀鳴琴)。聲請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賀鳴琴因故辭任,經 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 聲請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 任清算工作,聲請人並已於101 年2 月15日就任,並指定自 然人代表為賀鳴琴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人 接任同意書、清算人賀鳴琴辭職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90年度司字第10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