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94號
TYDV,100,重訴,294,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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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莊訓基
被 上訴 人 莊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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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