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72號
TYDV,100,重訴,272,201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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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川豐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欽
被上訴人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0 年度
重訴字第272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6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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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豐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