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5號
TYDV,100,重勞訴,5,201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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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張必昇 律師
被   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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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