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張必昇 律師被 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複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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