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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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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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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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陳梅英 │龍潭鄉農會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貳拾貳萬元 │三二四七九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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