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 告 楊紫瑩被 告 涂宥安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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