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鄭富士
被 告 劉康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之聲明及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 1171號審理而於101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於10 1 年3 月16日始提出本件訴訟,迄今檢察官尚未提起上訴, 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卷可參,是以,原告既係在本件刑事訴 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依上規定,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