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87號
TYDM,101,聲,987,201203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士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士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士興因犯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4 月、3 月確定,合計刑期2 年4 月,於民國99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 日以法矯司字第10 10105257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