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美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美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巫美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裁判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3 年8 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 年11月6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 ,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9 月23日,爰依刑法第 93 條 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 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