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曉君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曉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詹曉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詹曉君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司於101 年3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31 號 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2月6 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1月4 日 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