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74號
TYDM,101,聲,974,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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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亭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
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亭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宋亭緯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3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54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102 年5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4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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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