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朝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朝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朝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確定,並 於民國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朝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 101070991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9 月 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1 年8 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23日法授矯 字第1010107099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