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324號
TYDM,101,聲,1324,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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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丞恩原名李衍忠.
      劉泰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1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共拾肆點參貳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丞恩劉泰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因被告李丞恩犯罪嫌疑不足,而被告劉泰同已死 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22898 號、第245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 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驗餘淨重共14.32 公克)均屬 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李丞恩劉泰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李丞恩犯罪嫌疑不足,且被告劉泰同已死亡,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以100 年度 偵字第22898 號、第245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而 本案查扣之粉末4 包,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驗前淨重共14.36 公克,因鑑驗使用0.04公克,驗餘 淨重共14.32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 年10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90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得製 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則上開扣案物品自均係違禁 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4 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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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