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立基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1 所示 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前揭 法條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