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周克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克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周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10266號)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具保在案。嗣 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 票至被告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12 巷15號2 樓之住所 ,通知到案執行,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及受僱人收 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 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87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 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