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秋琴
受 刑 人 陳仲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
聲沒字第78號、100 年度執字第157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秋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仲熙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定 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許秋琴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執字第15722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送達 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及 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暨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 受刑人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