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13號
TYDM,101,聲,1013,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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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魏龍華 民國68年.
受 刑 人 呂長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字
第1472號、101年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龍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即被告呂長泰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由具保人魏龍華繳納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二、經查:聲請人指定101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 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被 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共2 紙、拘票 執行報告1 紙、個人戶籍資料共2 紙附卷可稽。此外,被告 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綜上, 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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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