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122號
TYDM,101,桃簡,122,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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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錚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30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錚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甘錚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 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爰審酌被告為圖 營利,竟媒介成年女子為性交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 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斟酌其犯 罪情節、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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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