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1年度,48號
TYDM,101,審交附民,48,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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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楊雁茹
送達代收人 廖麗蔆
被   告 游崎瑄原名游玉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罪案件(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42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 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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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