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4號
TYDM,101,交附民,4,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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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陳力嘉
附民原告 林陳正秋

附民原告 陳正紅
附民原告 詹玉堂
附民原告 詹玉仁
附民被告 邱怡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2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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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