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0年度,41號
TYDM,100,重訴,41,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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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峻銘
指定辯護人 陳錦川律師
被   告 包智勛
選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戴子堯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
第241 號、100年度偵字第3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峻銘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包智勛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戴子堯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楊峻銘(綽號「懶洋洋」)、其表弟包智勛(綽號「小包 」)、友人戴子堯(綽號「臘腸」)、友人王緯柏(綽號「 小瑋」,另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 號案件審理中)均為 未成年人,與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張○婷(民國○○ 年○ 月○日生,真實姓名、年齡等資料均詳卷,另經本院100 年 少調字1259號案件審理中)等4 人,均一同居住在楊峻銘桃 園縣楊梅市○○路○ 段431 巷132 弄70號住處,均未再就學 ,且未就業,終日遊蕩嬉戲而缺錢花用,竟均萌生歹念,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於民國100 年10月



23日起,迄至同年月24日凌晨4 時1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楊 峻銘前揭住處,商議先由少女張○婷上網至網路聊天室佯稱 提供援交,並與同意該交易之被害人,約在楊峻銘住家附近 之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558 號「高榮加油站」附近見面 ,迨少女張○婷約妥被害人後,再由事前已埋伏在「高榮加 油站」附近之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4 人負責強 盜財物,若強盜獲得金融卡,則交由楊峻銘負責前往自動櫃 員機提領現金,其他人則在現場負責控制、看管被害人,謀 議既定,分別為下列行為:
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等5 人,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 ,於100 年10月24日凌晨某時許,先由少女張○婷楊峻銘 前揭住處,使用扣案楊峻銘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電腦,以 帳號「cbawy123」名義上網,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以帳號「jh jhs21908」名義上網之陳鑫後,隨即索取其雅虎奇摩即時通 帳號,並於同日凌晨4 時18分許起,迄至同日凌晨4 時37分 許止,向陳鑫佯稱提供援交,1 次2,000 元云云,並相約在 前揭「高榮加油站」見面,陳鑫不疑有他應允後,少女張○ 婷隨即告知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人被害人已 上鉤,其等旋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足供 兇器使用、包智勛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鐵棍2 支(長 各約70公分、35公分,下同,起訴書贅載鈑手)、及穿戴楊 峻銘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手套後,由包智勛騎乘車牌 號碼M65-292 號重型機車搭載少女張○婷楊峻銘騎乘車牌 號碼635-GLV 號重型機車搭載戴子堯王緯柏,而結夥3 人 以上前往「高榮加油站」。於同日凌晨5 時11分許抵達後, 少女張○婷先行下車等候陳鑫,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4 人則在一旁埋伏守候。迨陳鑫騎機車抵達後,少女 張○婷則出面與陳鑫碰面,並坐上陳鑫之機車,向陳鑫誆稱 前往附近旅館,而指示陳鑫往人煙稀少、桃園縣新屋方向行 駛以利作案。未久,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4 人則共乘前揭機車尾隨追至,將陳鑫所騎機車攔下,少女張 ○婷則趁隙下車逃離,包智勛遂上前推倒陳鑫所騎乘之機車 ,致該機車外殼、煞車破裂毀損外觀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 陳鑫。趁機車倒地陳鑫無法坐穩之際,包智勛隨之徒手擒抱 下陳鑫並壓制在地後,楊峻銘戴子堯王緯柏3 人即一擁 而上,分別徒手、或分持鐵棍毆打陳鑫,致其受有左側上臂 挫傷、膝挫傷、雙側小腿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而以此強 暴方式至使陳鑫不能抗拒,任由楊峻銘強取陳鑫掉落在地之 咖啡色皮夾【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7,000 元、身分證、



健保卡、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土地銀行金融卡、郵局金融卡 及新光銀行金融卡等物】及YAMAHA廠牌行動電話1 支後,復 由包智勛逼問陳鑫郵局金融卡密碼,且對其恫稱:「密碼要 正確,不然等一下你就知道了」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脅迫陳鑫,至使陳鑫心生畏懼不能抗拒而告知密碼。俟 獲悉金融卡密碼後,楊峻銘隨即持陳鑫郵局金融卡提款,包 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3 人,則在場控制陳鑫之行動,等 待楊峻銘確認金融卡密碼是否正確。嗣同日凌晨4 時37分許 ,楊峻銘前往桃園縣楊梅市○○路○段388 號「萊爾富」便 利商店內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確認密碼無誤通知包智 勛、戴子堯王緯柏等人後,始釋放陳鑫離去,惟因陳鑫郵 局帳戶內已無存款,致楊峻銘未能得手(所涉非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財部分,該罪不處罰未遂,故此部分未成罪)。 ㈡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等5 人,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於100 年10月24日 晚間10時許,先由少女張○婷楊峻銘前揭住處,使用扣案 楊峻銘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電腦,以帳號「asd0000000」 名義上網,在「尋夢園桃園星願」網路聊天室認識以帳號「 Z0000000000 」名義上網之黃俊強後,隨即索取其雅虎奇摩 即時通帳號聊天,並向黃俊強佯稱提供援交,1 次1,000 元 云云,並相約同日晚間11時許,在前揭「高榮加油站」見面 ,黃俊強不疑有他應允後,少女張○婷隨即告知楊峻銘、包 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人被害人已上鉤,其等隨即邀集在 場、同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強盜犯意聯絡之14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少年戴○宥(民國○○年○ 月○日生,真實姓名、年 齡等資料均詳卷,另經本院101 年少調字5 號案件審理中, 下同)、及葉○元(民國○○年○ 月○日生,真實姓名、年齡 等資料均詳卷,另經本院101 年少調字5 號案件審理中), 共同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 、包智勛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鐵棍2 支、及穿戴楊峻 銘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手套後,由包智勛騎乘車牌號 碼M65-292 號重型機車搭載少女張○婷,其餘楊峻銘、戴子 堯、王緯柏及少年戴○宥、葉○元等5 人,則共乘車牌號碼 635-GLV 號重型機車及另2 台重型機車,而結夥3 人以上前 往「高榮加油站」。於同日晚間11時8 分許抵達後,少女張 ○婷先行下車等候黃俊強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 柏及少年戴○宥、葉○元等6 人,則在一旁埋伏守候。迨黃 俊強騎機車抵達後,少女張○婷旋出面與黃俊強碰面,並坐 上黃俊強機車,向黃俊強訛稱前往桃園縣新屋鄉○○路○段 551 巷10號「歡樂汽車旅館」,而指示黃俊強往人煙稀少方



向行駛以利作案。俟黃俊強搭載少女張○婷行駛20、30公尺 後,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年戴○宥、葉○ 元等6 人則共乘前揭4 台機車尾隨追至,少女張○婷見狀隨 即要求黃俊強停車後,包智勛旋騎乘車牌號碼M65-292 號重 型機車,率先將黃俊強所騎機車攔下,其餘人則騎乘機車墊 後包夾黃俊強,少女張○婷則趁隙下車,黃俊強見狀心生警 覺欲騎車逃離,包智勛遂跳上黃俊強機車後座擒抱黃俊強, 並扣住黃俊強欲催油門之右手食指強力往後扳,致其受有右 手第二指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令黃俊強因疼痛無法催油門後,包智勛隨即往前拔掉黃俊 強機車鑰匙,將該機車熄火,楊峻銘戴子堯王緯柏及少 年戴○宥、葉○元等5 人則一擁而上,分別徒手、或分持鐵 棍毆打黃俊強倒地。因黃俊強仍欲逃跑,包智勛遂跨坐在黃 俊強身上將其壓制在地,而以此強暴方式至使黃俊強不能抗 拒,任由包智勛伸手入其褲子口袋,強取其皮夾【內含現金 1,000 元、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機車行車執照 、大潤發會員卡、渣打商業銀行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金融卡(下稱系爭金融卡)及不詳數額之零錢等物】,並拿 取皮夾內上揭2 張金融卡,逼問黃俊強密碼後,再推由楊峻 銘持該金融卡前往前揭同一「萊爾富」便利超商提款。繼為 等待楊峻銘回報黃俊強提供之密碼正確與否,且避免在人來 人往車道上糾眾犯罪遭人察覺,包智勛旋命令黃俊強乘坐其 機車,其餘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年戴○宥、葉○元等4 人, 則分別騎乘黃俊強機車、及前揭機車前往附近人煙稀少之小 路。期間,黃俊強趁車行轉入小路之際,跳車逃跑,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年戴○宥、葉○元等5 人隨即追至, 分持鐵棍或徒手毆打黃俊強包智勛復跨坐在黃俊強身上將 其壓制在地毆打。同日晚間11時7 分許,楊峻銘至前揭「萊 爾富」便利商店內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發現密碼有誤 ,即以行動電話通知包智勛等人,包智勛聞訊後,旋徒手痛 毆黃俊強並追問正確密碼,復以此強暴方式至使黃俊強不能 抗拒而告知正確密碼,黃俊強並因上揭期間遭受楊峻銘、包 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年戴○宥、葉○元等人毆打,而 另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胸壁挫 傷、前臂挫傷等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楊 峻銘確認密碼無誤後,包智勛等人欲將黃俊強帶離現場之際 ,黃俊強隨即趁隙負傷逃離現場。楊峻銘則於同日晚間11時 22 分 許、23分許,在前揭「萊爾富」便利商店內台新銀行 自動設備提款機前,未經授權,插入黃俊強系爭金融卡,接 續2次 輸入黃俊強之提款密碼,使櫃員機之識別系統誤認黃



俊強本人、或黃俊強授權之人操作金融卡手續之不正方法, 接續由該櫃員機取得2 萬元、1,000 元,2 次共21,000元得 逞後,與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少女張○婷及少年戴○ 宥、葉○元等人朋分花用。
㈢緣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等5 人, 有感前揭各次強盜雖均有斬獲,然不敷眾人花用,且犯罪遭 查緝風險甚高,決定作最後1 次就收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及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於100 年10 月26日上午某時許,在楊峻銘前揭住處,商議以強盜方式並 利用被害人車輛擄人勒贖,且因前揭「高榮加油站」作案地 點,近來有警察在附近查緝犯罪,而謀議更改作案地點,討 論後決定先由少女張○婷上網至網路聊天室佯稱提供援交, 且尋找駕駛「汽車」之被害人,並與同意援交之被害人相約 在桃園縣楊梅市○○路37號「富岡火車站」附近見面,繼而 將被害人騙往附近公園後,同前揭作案手法,交由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4 人強盜被害人財物,再由王緯柏 負責駕駛被害人車輛,其餘3 人則負責押被害人上車,並將 被害人押往桃園縣龍潭鄉○○○段店子湖夜景區後,由楊峻 銘、包智勛命令被害人以自己電話向家屬佯稱因欠債遭索債 ,要求贖金50萬元,謀議既定。於100 年10月24日晚間10時 37分左右,先由少女張○婷楊峻銘前揭住處,使用扣案楊 峻銘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電腦,以帳號「cbawy123」名義 上網,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以帳號「sun-smile0311 」名義上 網之郭啟平後,隨即索取其雅虎奇摩即時通帳號聊天,向郭 啟平佯稱其暱稱為「約約」提供援交,2 次2 小時3,000 元 云云,在確認郭啟平會開車前往後,即相約於同日晚間12時 許,在前揭「富岡火車站」見面,郭啟平不疑有他應允後, 少女張○婷隨即告知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人 被害人已上鉤,楊峻銘隨即邀集在場、同具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強盜及擄人勒贖犯意聯絡之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吳 ○宏(民國○○年○ 月○日生,真實姓名、年齡等資料均詳卷 ,另經本院101 年少調字5 號案件審理中)、戴○宥,共同 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包 智勛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鐵棍2 支、及穿戴楊峻銘所 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手套後,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少女張○婷吳○宏、戴○宥等7 人,即共乘車 牌號碼M65 -292號、8FM-793 號、329-LAX 號及890-LAA 號 4 台重型機車,而結夥3 人以上前往「富岡火車站」。抵達 後,少女張○婷先行下車等候郭啟平楊峻銘包智勛、戴 子堯、王緯柏及少年吳○宏、戴○宥6 人,則前往「富岡火



車站」對面公園埋伏守候,並推由少年戴○宥在該公園內佯 作路人來回走動,隨時通報最新現場情形,讓在場埋伏之楊 峻銘等其餘5 人知悉。迨郭啟平駕駛車牌號碼號9R-0827 號 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抵達後,少女張○婷則出面 與郭啟平碰面,並誘騙郭啟平先行駕車搭載其至「富岡火車 站」對面公園聊天。俟少女張○婷偕同郭啟平步出車外,在 該公園內聊天,減低郭啟平防心以利押車綁人,然因少年戴 ○宥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無所事事,卻來回在該公園內郭啟平 與少女張○婷身邊走動,郭啟平發覺有異,即要求少女張○ 婷與其步出公園,待郭啟平準備發動汽車駕車離去之際,楊 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4 人經少年戴○宥通報獲悉 肉票即將逃跑,遂一擁而上,包智勛率先拉住系爭車輛左側 車門,使郭啟平無法上鎖,並逕自強拉郭啟平下車後,隨即 持鐵棍猛力毆打郭啟平之頭部,楊峻銘亦持路旁石頭毆打郭 啟平身體,致其倒坐於地,受有頭皮撕裂傷、左前臂、右手 肘、雙側內腿擦傷等傷害,包智勛更隨之跨坐在郭啟平身上 將其壓制在地,以此強暴之方法,至使郭啟平不能抗拒,而 任由包智勛強取郭啟平身上之現金2,000 元及NOKIA 廠牌行 動電話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期間, 少女張○婷則趁亂逃跑,由少年吳○宏、戴○宥接應離開現 場,回到楊峻銘住處待命。隨後,王緯柏即強取系爭車輛坐 入駕駛座,楊峻銘則乘坐副駕駛座,包智勛戴子堯則分別 自郭啟平左右兩側強押負傷之郭啟平上車,並分坐其左右以 控制其行動而擄人後,楊峻銘隨即電告少女張○婷、少年吳 ○宏、戴○宥稱:人已上車等語,王緯柏旋駕駛系爭車輛搭 載郭啟平前往桃園縣龍潭鄉○○○段店子湖夜景區。待上山 車行至該處夜景區附近人煙稀少之廢營區後,因楊峻銘懷疑 郭啟平仍藏有其他財物,喝令郭啟平交出其他財物,以上揭 強暴之方法,至使負傷之郭啟平不能抗拒,再將3,000 元交 付楊峻銘得手後,楊峻銘包智勛即命令郭啟平打電話回家 ,且向其家屬佯稱因欠債需要50萬元至楊梅高中交款,經郭 啟平哀求而討價還價一番,將贖金降為40萬元後,楊峻銘即 將強盜所得郭啟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付郭啟平郭啟平旋聽從指示於同月27日凌晨0 時54分許,以前揭門號 行動電話撥打其母郭玉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經撥通後設定為擴音狀態告知上情,豈料郭玉秋竟告知無 現款,楊峻銘隨即搶過該電話恫稱:「若未於凌晨4 時以前 ,準備40萬元到楊梅高中前付款,就見不到妳兒子!」等語 ,以加害郭啟平身體、生命之事,脅迫郭啟平郭玉秋以勒 索贖金,而隨即掛斷電話。楊峻銘並接續於同日凌晨0 時57



分、凌晨1 時7 分、凌晨1 時8 分,分持郭啟平前揭門號行 動電話、及戴子堯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門號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撥打郭玉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市 話號碼(03)0000000 號住家電話,恫嚇郭玉秋、及郭啟平 之妻王奕文上情,致郭玉秋王奕文聞後均心生畏懼,但仍 據實告知身無鉅款,無法付贖。未久,包智勛繼而打電話通 知少年吳○宏購買膠帶上山來,經少年吳○宏告知此情,少 年戴○宥知悉後,即以車牌號碼329-LAX 號重型機車搭載吳 ○宏前往便利商店購買,並於同日凌晨1 時16分許,搭載吳 ○宏前往桃園縣龍潭鄉○○○段店子湖夜景區附近之廢營區 。迨少吳○宏、戴○宥到場,包智勛旋強拉郭啟平下車,戴 子堯亦從旁協助,少年吳○宏隨即上前,將扣案如附表編號 五所示膠帶交付包智勛蒙綁郭啟平雙眼,及綑綁其雙手,包 智勛、戴子堯再將郭啟平強拉上車,少年戴○宥、吳○宏隨 即離去,再由王緯柏駕車繼續載往新竹縣尖石鄉地區,直駛 至新竹縣尖石鄉○鄰○○○○道路某空地,因途中遇警察臨 檢,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心生恐懼而作罷取贖 後,始於同日凌晨3 、4 時許,將郭啟平棄置該處,而以上 揭強暴、脅迫方法,至使郭啟平不能抗拒,任由王緯柏駕駛 系爭車輛搭載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等人離去得手。 ㈣嗣經陳鑫、黃俊強郭啟平脫逃報警,警方於100 年10月27 日下午某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區,發現郭啟平所有遭強盜 之系爭車輛,隨即派人跟監追蹤,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 待包智勛駕駛強盜所得系爭車輛贓車,搭載楊峻銘返回楊峻 銘前揭住所下車之際,楊峻銘當場為警以現行犯逮捕,包智 勛趁隙逃脫,惟包智勛返回楊峻銘住處欲通知其他人之際, 隨即為警以現行犯逮捕,亦在楊峻銘住處緊急逮捕戴子堯、 少女張○婷吳○宏,經附帶搜索楊峻銘前揭住所,扣得楊 峻銘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供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1 台 、手套5 雙、戴子堯所有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供犯罪所用之前 揭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在郭啟平系爭車輛上, 右前腳踏墊及右後腳踏墊上,扣得包智勛所有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供犯罪所用之鐵棍2 支(各約70公分、35公分)、左後 腳踏墊上,吳○宏所有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供犯罪所用之透明 膠帶1 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鑫、郭啟平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 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楊峻銘等3 人及其 等辯護人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 力,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 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 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強盜、毀損部分:
㈠事實欄一㈠所示事實,業據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0 年度少連偵 字第241 號卷一,下稱偵卷二,第167 至170 頁;100 年度 偵字第31242 號卷一,下稱偵卷四,第12至14頁、第62至63 頁;本院卷第27頁反面、第37頁反面、第89頁、第313 頁反 面),核與告訴人陳鑫於警詢、偵訊之指訴相符(見偵卷二 第205 至207 頁;偵卷四第152 至157 頁),亦據證人即少 女張○婷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158 至159 頁;偵卷四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反面)。復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等人,確有 從事佯稱網路援交,實際上強盜財物之犯罪一情,並據證人 即被告包智勛女友柯○怡、被告楊峻銘女友游怡芳於警詢時 證述在卷(見100 年度他字第6109號卷,下稱偵卷一,第72 至75頁、第77至79頁)。而告訴人陳鑫因此受有左側上臂挫 傷、膝挫傷、雙側小腿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一節,有國軍 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稽( 見偵卷四第159 頁)。此外,亦有扣案鐵棍、作案衣物及手 套等照片1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 翻拍畫面(少女張○婷前往赴約、被告楊峻銘持告訴人陳鑫 金融卡提領現金畫面)6 張、告訴人陳鑫雅虎奇摩即時通聊 天對話內容1 份、扣案告訴人陳鑫遭強盜財物之彩色影印2 份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2 片在卷可參(見偵卷四第41至47



頁、第160 至170 頁、偵卷四證物袋),並有如附表編號一 至三所示電腦主機、鐵棍、及作案用手套扣案足佐,足認被 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故事實欄一㈠所示事實,洵堪認定。
㈡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意思之聯絡 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 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 6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 酌)。經查:
1.事前謀議:
⑴被告楊峻銘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去找告訴人陳鑫,我們有伊 、被告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事前就已經安排由 少女張○婷去聯絡被害人,我們就去攔少女張○婷與被害人 。我們大約在案發當天或前一天就已經說好要一起作這樣的 犯罪,且約好在「高榮加油站」附近把被害人攔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核與被告包智勛於本院訊問時供稱 :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伊、被告戴子堯楊峻銘及共犯王緯 柏、還有少女張○婷,於100 年10月23日晚上,在被告楊峻 銘家討論,是大家一起討論,討論若要領錢就由被告楊峻銘 去領,其他人在那邊控制被害人,由少女張○婷去以援交的 理由釣被害人,我們說好在被告楊峻銘家附近「高榮加油站 」作案等語若合符節(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並據被告戴 子堯本院訊問時陳稱:事實欄一㈠部分,我們在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當天,與被告包智勛楊峻銘、及少女張○婷在 被告楊峻銘桃園縣楊梅市○○路○段431 弄70號他家討論, 討論用援交的手法,把被害人騙出來,再由少女張○婷與被 害人見面,被告楊峻銘包智勛、還有伊埋伏在少女張○婷 與被害人附近,再加以強盜。我們之前有約定在「高榮加油 站」附近作案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 ⑵綜上各節以觀,足認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 王緯柏、少女張○婷5 人,於100 年10月23日起,迄至同年 月24日凌晨4 時18分許(即少女張○婷與告訴人陳鑫聯繫) 前之某時許,在被告楊峻銘前揭住處,商議先由少女張○婷 上網至網路聊天室佯稱提供援交,並與同意該交易之被害人 ,約在被告楊峻銘住家附近之「高榮加油站」附近見面,迨



少女張○婷約被害人後,再由事前已埋伏在「高榮加油站」 附近之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4 人負責 強盜財物,若強盜獲得金融卡,則交由楊峻銘負責前往自動 櫃員機提領現金,其他人則在現場負責控制、看管被害人, 自堪認定。顯見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 柏、少女張○婷5 人,對於加重強盜行為,均有事前之犯意 聯絡,被告楊峻銘等5 人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 實欄一㈠所示犯罪,主觀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 意無疑。
2.行為分工:
從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及少女張○ 婷等5 人既已先有前揭謀議,實際上,亦先由少女張○婷先 利用網路約出告訴人陳鑫,再由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 堯、及共犯王緯柏,分持鐵棍或徒手毆打告訴人陳鑫成傷不 能抵抗後,強取告訴人陳鑫財物,復由被告包智勛逼問出金 融卡密碼,交由被告楊峻銘持告訴人陳鑫金融卡提領現金各 節以觀,益徵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 、少女張○婷等5 人,對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強盜各節行為 ,均有認識,並未脫逸被告楊峻銘等5 人間加重強盜犯意聯 絡範圍,雖被告楊峻銘等5 人並未參與該犯罪每一階段行為 ,惟被告楊峻銘等5 人分別所負責之前揭行為,均已參與加 重強盜構成要件內行為,均為不可或缺之犯罪分工,承前揭 判例意旨,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 女張○婷等5 人,自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同負全部 責任,是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女 張○婷等5 人,確就本件加重強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無訛。
二、事實欄一㈡所示加重強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部分: ㈠事實欄一㈡所示事實,業據被告楊峻銘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被告包智勛戴子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 不諱(偵卷二第168 至170 頁;偵卷四第第63至65頁、第91 至93頁;本院卷第27頁反面、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第89頁 ),核與被害人黃俊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 偵卷一第55至63頁、第67至69頁;偵卷二第207 至209 頁) ,亦據證人即少女張○婷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甚詳(見偵卷 二第159 至160 頁;偵卷四第111 頁)。且被告楊峻銘、包 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等人,確有從事 佯稱網路援交,實際上強盜財物之犯罪一情,並據證人柯○ 怡、游怡芳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一第72至75頁、第77 至79頁)。復少年戴○宥及葉○元2 人,亦有參與事實欄一



㈡所示犯行之情,亦據被告包智勛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38頁),而被告戴子堯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事 實欄一㈡所示當天,除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 犯王緯柏、少女張○婷外,亦有2 位其不認識之人在場等語 (見本院卷第17頁),再者,告訴人黃俊強亦於警詢時指認 稱:編號6 即少年葉○元,亦有參與該次犯行等語(見偵卷 二第104 頁)。而被害人黃俊強因此受有右手第2 指骨閉鎖 性骨折、頭皮開放性傷口、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胸壁 挫傷、前臂挫傷一節,有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101 年2 月 8 日天成秘字第1010208001號函及函附急診病歷、急診病歷 單、急診護理評估表、彙整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72頁、第259 至263 頁)。此外,亦有指認作案機車車牌 號碼M65-292 號照片1 張、該機車車籍資料影本1 張、現場 監視畫面攝錄少女張○婷翻拍畫面影本1 張、被告楊峻銘持 被害人黃俊強金融卡提款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5 張、扣 案鐵棍、作案衣物及手套等照片12張、扣案之被害人黃俊強 所失財物照片3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現場監視器錄影 光碟2 片、暨被害人黃俊強存摺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 動化交易LOG 資料一般財金交易、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各1 份 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64、65、71、82頁;偵卷四第32頁、 第41至47頁、第186 至187 頁及證物袋;100 年度偵字第31 242 號卷二,下稱偵卷五,第109 頁;本院卷第70至71頁、 第256 至257 頁),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電腦主機、 鐵棍、及作案用手套扣案足佐,足認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信屬實,則事實欄一㈡所示 事實,自堪認定。
㈡共同正犯:
1.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女張○婷 5 人,於100 年10月23日起,迄至同年月24日凌晨4 時18分 許(即少女張○婷與被害人黃俊強聯繫)前之某時許,在被 告楊峻銘前揭住處,商議先由少女張○婷上網至網路聊天室 佯稱提供援交,並與同意該交易之被害人約在被告楊峻銘住 家附近之「高榮加油站」附近見面,迨少女張○婷約被害人 後,再由事前已埋伏在「高榮加油站」附近之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4 人負責強盜財物,若強盜獲 得金融卡,則交由楊峻銘負責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其 他人則在現場負責控制、看管被害人一節,業已認定如前( 詳參閱貳、一、㈡1.所示),足見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 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女張○婷對於強取他人財物行為, 均有事前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



王緯柏、少女張○婷等人,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益徵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 少女張○婷5 人,對於加重強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行為,均有事前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峻銘等5 人均係以自己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實欄一㈡所示犯罪,主觀均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詐欺犯意無疑。
2.復從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及少女張 ○婷等5 人,既已先有前揭謀議,實際上,亦先由少女張○ 婷先利用網路約出被害人黃俊強,再由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年戴○宥、葉○元等人共同包 圍被害人黃俊強,分持鐵棍或徒手毆打被害人黃俊強成傷不 能抵抗後,強取被害人黃俊強財物,復由被告包智勛逼問出 金融卡密碼,交由被告楊峻銘持被害人黃俊強金融卡提領現 金各節以觀,益徵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 緯柏、少女張○婷、少年戴○宥及葉○元等7 人對事實欄一 ㈡所示加重強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各節行為,均有 認識,並未脫逸被告楊峻銘等7 人間加重強盜、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犯意聯絡範圍,雖被告楊峻銘等7 人並未參與 該犯罪每一階段行為,惟被告楊峻銘等7 人分別所負責之前 揭行為,亦均已參與加重強盜構成要件內行為,為不可或缺 之犯罪分工,承前揭判例意旨,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 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女張○婷、少年戴○宥、葉○元等7 人 ,自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同負全部責任,是被告楊 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及共犯王緯柏、少女張○婷、少年戴 ○宥、葉○元等7 人,確就本件加重強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事實欄一㈢所示加重強盜擄人勒贖部分:
訊據被告包智勛對於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坦承不諱,而被 告楊峻銘戴子堯固坦承於事實欄一㈢所示時、地有擄人勒 贖犯行,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強盜犯行,被告楊峻銘辯稱:伊 無強盜,3,000 元是告訴人郭啟平自願交付的,伊並未強取 云云;被告戴子堯則以:伊並無強盜,伊並未獲取任何財物 等語置辯。經查:
㈠客觀加重強盜、及擄人勒贖行為:
1.第1次加重強盜取財:
⑴少女張○婷於100 年10月24日晚間10時37分左右,在被告楊 峻銘前揭住處,使用扣案被告楊峻銘所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電腦,以帳號「cbawy123」名義上網,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以 帳號「sun-smile0311 」名義上網之告訴人郭啟平後,隨即 索取其雅虎奇摩即時通帳號聊天,向告訴人郭啟平佯稱其暱



稱為「約約」提供援交,2 次2 小時3,000 元云云,在確認 告訴人郭啟平會開車前往後,即相約於同日晚間12時許,在 前揭「富岡火車站」見面,告訴人郭啟平應允後,少女張○ 婷隨即告知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等人被害 人已上鉤,被告楊峻銘隨即邀集在場少年吳○宏、戴○宥, 共同攜帶被告包智勛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鐵棍2 支、 及穿戴被告楊峻銘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手套後,被告 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女張○婷、少年吳 ○宏、戴○宥等7 人,即共乘車牌號碼M65 -292號、8FM-79 3 號、329-LAX 號及890-LAA 號4 台重型機車前往「富岡火 車站」,抵達後,少女張○婷先行下車等候告訴人郭啟平, 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王緯柏及少年吳○宏、戴○ 宥6 人,則前往「富岡火車站」對面公園埋伏守候,並推由 少年戴○宥在該公園內佯作路人來回走動,隨時通報最新現 場情形,讓在場埋伏之被告楊峻銘等其餘5 人知悉。迨告訴 人郭啟平駕駛系爭車輛抵達後,少女張○婷則出面與告訴人 郭啟平碰面,並誘騙告訴人郭啟平先行駕車搭載其至「富岡 火車站」對面公園聊天,俟少女張○婷偕同告訴人郭啟平步 出車外,在該公園內聊天,減低告訴人郭啟平防心以利押車 綁人,然因少年戴○宥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無所事事,卻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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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