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0年度,18號
TYDM,100,重訴,18,2012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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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博元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黃俊博
指定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李宏城
選任辯護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
100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甲、程序部分(以下內容待修正)」應更正為「甲、程序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甲、程序部分(以下內容待 修正)」有贅載之誤寫情形,且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永福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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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