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戴巨煒即新埔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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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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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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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堃基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竹科│100年6月30日│28,350元 │CA0000000 │ │
│ │司方鏗雄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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