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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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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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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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縣石磊國民│新竹市橫山地區│100年10月 6日 │23,888元 │NA0000000 │ │
│ │小學 曾德鴻 │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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