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黃敏雄
葉士銘
何紹雄
楊忠諺
弄17號
涂儷齡
號
古潔穎
巷60號
羅慧君
劉康吉
黃詩珊
黃國智
2號
吳文祥
莊奇嶽
王科閔
張國賓
徐位禎
吳慧君
吳婉琪
曾彥達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
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