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2號
SCDV,101,補,182,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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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煙波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
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玖
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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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