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7號
SCDV,101,補,177,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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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范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清徐玉政徐玉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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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