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6號
SCDV,101,補,166,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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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王張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83巷12弄12號 3樓房屋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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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