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40號
SCDV,101,竹簡,40,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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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清清
被   告 郭秀
被   告 吳永欽
被   告 吳權倍
被   告 吳明樺
被   告 張佩琴
被   告 吳麗盆
被   告 張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3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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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