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79號
SCDV,101,司繼,179,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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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鄒惠玲
高玉帆
高至平
高樹民
高樹玉
鄒孝忠
鄒雨奇
鄒冠發
鄒冠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
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正鄒惠玲高玉帆高至平高樹民高樹玉之身分證明
文件,及可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鄒文潛具有親屬關係之相關證
明文件,並補正鄒惠玲高玉帆高至平高樹民高樹玉
之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其中高樹民
高樹玉為未成年人,其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應併列其法定代理
人即其父親與母親;若為單獨監護,則得僅列一法定代理人
)。
㈡補正鄒冠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補正鄒雨奇鄒冠發、鄒冠
岳之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其均為未成
年人,其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應列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與母
親;若為單獨監護,則得僅列一法定代理人)。
㈢補正鄒孝忠林聖然與聲請狀上印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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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