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12號
SCDV,101,司催,112,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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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孫維辰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孫維辰呂秀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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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